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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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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 463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 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 折耗,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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