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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46 條
本章所稱通信,指使用電子通信工具或器材傳遞公務上之消息而言。其範
圍包括有線電通信、無線電通信、及密碼密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