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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6 條
本章所稱通信,指使用電子通信工具或器材傳遞公務上之消息而言。其範
圍包括有線電通信、無線電通信、及密碼密語等。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46 條
  本章所稱通信,指使用電子通信工具或器材傳遞公務上之消息而言。其範圍包括有線電通
  信、無線電通信、及密碼密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