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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46 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
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學業
及言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