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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46 條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
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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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矯正學校對出校並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校時主動將有關之文件資料通報相關
機關,俾利其進行配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