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 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檢察機關名稱 。
矯正學校對出校並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校時主動將有關之文件資料通報相關 機關,俾利其進行配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