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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46 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
,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