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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 第 46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十條「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尤其是所
    有住宿用的房舍,必須符合衛生規定,同時應妥為注意氣候情況,尤其立方空氣
    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積、燈光、暖氣和通風等項。」第十一條「在囚犯必須
    居住或工作的所有地方:(一)窗戶的大小應以能讓囚犯靠天然光線閱讀和工作
    為準,在構造上,無論有沒有通風設備,應能讓新鮮空氣進入;(二)應有充分
    燈光,使囚犯能夠閱讀和工作,不致損害眼睛。」及第十二條「衛生設備應當充
    足,使能隨時滿足每一囚犯大小便的需要,並應維持清潔和體面。」等規定意旨
    ,爰增訂第一項,以彰顯對於被告權益之重視。
三、為保障被告權益,並利矯正管理之推行,增訂第二項規定「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
    用之物品,應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十條「所有供囚犯占用的房舍,尤其是所
    有住宿用的房舍,必須符合衛生規定,同時應妥為注意氣候情況,尤其立方空氣
    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積、燈光、暖氣和通風等項。」第十一條「在囚犯必須
    居住或工作的所有地方:(一)窗戶的大小應以能讓囚犯靠天然光線閱讀和工作
    為準,在構造上,無論有沒有通風設備,應能讓新鮮空氣進入;(二)應有充分
    燈光,使囚犯能夠閱讀和工作,不致損害眼睛。」及第十二條「衛生設備應當充
    足,使能隨時滿足每一囚犯大小便的需要,並應維持清潔和體面。」等規定意旨
    ,爰增訂第一項,以彰顯對於被告權益之重視。
三、為保障被告權益,並利矯正管理之推行,增訂第二項規定「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
    用之物品,應符合衛生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