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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5 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陳報法務部備查,並副知負責輔導
之警察機關,另製發出所證明書交結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