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5 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陳報法務部備查,並副知負責輔導
之警察機關,另製發出所證明書交結訓人。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45 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陳報法務部備查,並副知負責輔導之警察機關,另
  製發出所證明書交結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