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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45 條
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徵
    集、分析、分送及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及編輯印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等事務。
五、其他有關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