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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5 條
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徵
    集、分析、分送及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及編輯印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等事務。
五、其他有關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5 條
  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關於法令規章﹑解釋﹑判例﹑法律問題研討紀錄及其他法規資料之徵集﹑分析﹑分送
      及管理。
  三﹑關於檢察書類及相關資料之蒐集及編輯印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建檔及保管運用等事務。
  五﹑其他有關資料之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