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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44 條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機關為限。紀錄中如
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其必須辦理
之部份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