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4 條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機關為限。紀錄中如
涉及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其必須辦理
之部份抄送。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44 條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機關為限。紀錄中如涉及未出席會議
  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其必須辦理之部份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