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禁用酒類、檳榔。 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 及宣導,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 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