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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43 條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
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
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
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