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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第 41 條
對兒童之感化教育處分,其執行期間應給予維護身心健康、促進正常發育
及增進生活知識所必要之教養;為課業輔導時,應力求配合現行國民教育
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