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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41 條
對兒童之感化教育處分,其執行期間應給予維護身心健康、促進正常發育
及增進生活知識所必要之教養;為課業輔導時,應力求配合現行國民教育
學制。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第 41 條
對兒童之感化教育處分,其執行期間應給予維護身心健康、促進正常發育
及增進生活知識所必要之教養;為課業輔導時,應力求配合現行國民教育
學制。
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32 條
  對兒童之感化教育處分,其執行期間應給予維護身心健康,促進正常發育及增進生活知識
  所必要之教養。為課業輔導時,應力求配合現行國民教育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