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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41 條
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
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
長其感化教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