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