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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0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交互計算所記入之項目,得附加利息與否,應聽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其約定附加
利息者,得自記入之時起算,至因交互計算結果所生之差額。當然可以支付利息。但
其請求支付利息之起算時期,亦應明白規定,俾資適用。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