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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40 條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
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