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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0 條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
小時為限。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40 條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