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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40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
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
    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