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
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
    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40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
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
    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