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5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四、本所職務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調任本所因職務需要,有攜眷隨居任所事實者。 但以未有第六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之員工或本所調 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