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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4
四、本所職務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調任本所因職務需要,有攜眷隨居任所事實者。
      但以未有第六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之員工或本所調
      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借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