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監職員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得依規定申請職務宿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 (二)配偶及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 務宿舍者。 (三)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補助費,或配住之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 規定期限遷出。 (四)已借用職務宿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