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114.10.21訂定) 4
四、本監職員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得依規定申請職務宿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
(二)配偶及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
      務宿舍者。
(三)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補助費,或配住之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
      規定期限遷出。
(四)已借用職務宿舍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