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之進用人數上限內,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之進用人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