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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4 條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之進用人數上限內,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之進用人
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