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遇原則 高齡收容人之老化程度不一,個別需求差異大,機關提供之處遇措施 應以使其健康自主、維持適當社會支持、生活正常化,並為自己生活 各面向負責為原則,不宜過度介入或保護,避免加速失能或降低社會 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