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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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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逐年增加,是類人員身體機能逐漸老化,常伴隨
    慢性或重大疾病,心理較為孤獨與沮喪憂慮,因此在各項處遇上皆需
    投入更多人力和資源。為提供高齡收容人合宜處遇,爰訂定本參考指
    引供各矯正機關依循。
二、高齡收容人定義
    本指引所指高齡收容人為收容於矯正機關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三、適用對象
    本指引之適用對象除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收容人外,亦包含年齡接近
    六十五歲並經機關認為需要之收容人。
四、處遇原則
    高齡收容人之老化程度不一,個別需求差異大,機關提供之處遇措施
    應以使其健康自主、維持適當社會支持、生活正常化,並為自己生活
    各面向負責為原則,不宜過度介入或保護,避免加速失能或降低社會
    化能力。
五、高齡收容人合宜處遇措施例示
    對於高齡收容人之生活給養、醫療照護、輔導與心理健康、文康活動
    及家庭社會支持、作業等生活各面向,以及硬體設施、管理方式、轉
    銜安置及人員訓練部分提供處遇例示,並得依各機關實際情形,提供
    合宜處遇措施。
(一)硬體設施及生活給養
      1.視機關空間給予較佳之收容環境,優先配住於裝設坐式馬桶、扶
        手等設施完善且空間較寬敞之舍房或病舍,並提供浴廁止滑墊、
        緊急報告燈、無障礙設施等。
      2.考量高齡收容人身心狀況、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飲
        食指南建議,或諮詢營養師之專業意見,適時調配及供給合宜或
        特殊飲食。
      3.全年供應熱水沐浴,並視生活需求提供輔助器具(助行器、輪椅
        等)。
      4.視機關內高齡收容人人數成立老弱工場,由機關遴選合適之收容
        人協助照護,並提供生活所需之輔助設施,照顧其各項需求;倘
        無法單獨成立老弱工場,則視收容人健康狀況,慎選年輕熱心之
        收容人協助照料其生活起居。
(二)醫療照護
      1.新收時實施健康檢查,並定期辦理複查、血液篩檢與胸部X光攝
        影檢查,以掌握其健康情形並減少群聚感染之發生。
      2.依高齡收容人之特性及就醫需求,與健保合作醫院協調所需門診
        科別及診次,提供符合所需之專科門診,提升高齡收容人就醫可
        近性。
      3.罹患慢性病之高齡收容人由機關造冊列管,並定時量測其生理數
        據,以掌握病況並提供醫療服務。
      4.罹患疾病時由機關協助其於機關內就醫,並依照醫囑安排後續醫
        療事宜;經醫師評估在機關內無法為適當診療時,依矯正與健保
        法規,安排戒護外醫門診、住院或檢查(驗)等醫療處遇,並視
        其病情辦理移送病監或保外醫治。
      5.落實「健康監獄推動及實踐計畫」,並參酌國民健康署「老人健
        康促進及慢性疾病防治」理念,以適能運動、健康飲食及口腔保
        健等面向,規劃具體可行性之方案,培養高齡收容人對自己健康
        負責,認知健康管理對自身及公共衛生之重要性,為未來復歸社
        會做準備。
      6.引進社區「樂齡學習」之資源,藉由樂齡處遇提供高齡收容人學
        習認知及健康照護,並開設活躍老化課程,以促進高齡收容人之
        身健康。
(三)輔導與心理健康
      1.定期以簡式健康量表(BSRS-5)、病人健康問卷(PHQ-9 )等問
        卷進行心理健康篩檢,並由教輔小組成員平時觀察其日常生活情
        狀,落實自殺防治措施。
      2.平時由教誨師(輔導員)實施個別輔導,關懷其生活適應、家庭
        支持等日常生活情狀,適時提供協助,必要時得轉介心理人員進
        行個案輔導。
      3.依其宗教信仰安排宗教師進行宗教教誨,並視其需求安排志工長
        期認輔、關懷,提供情緒支持,使其心靈獲得寄託與慰藉。
      4.針對高齡收容人之特殊心理問題(如失落、無意義、社交疏離、
        依賴、失能或死亡恐懼等),聚焦安排支持性或治療性團體課程
        ,如促進情感支持、認知功能訓練、敘事治療或生命回顧等團體
        ,以增加自尊、歸屬感及安全感,減緩衰退並促進在監適應。
(四)文康活動及家庭、社會支持
      1.自行或結合社會資源發展高齡收容人之適性課程或活動,從娛樂
        性、保健性方向設計,以輕鬆、趣味、無壓力,能舒展身體、促
        進健康及腦力激盪,並保持愉快心情為主,藉以紓解監禁壓力並
        增進人際互動。
      2.安排醫師或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員,就認知訓練、運動協調等提
        供專業指導,培養高齡收容人自主健康管理觀念,並搭配適性活
        動。
      3.結合社會資源進入矯正機關辦理高齡收容人關懷活動,或徵得其
        同意外出參與公益活動、藝術表演等,以增加高齡收容人與外界
        之連結,增強其自信及再社會化能力。
      4.鼓勵高齡收容人邀請家屬參與機關辦理之家庭日或三節懇親活動
        ,以提供收容人所需之關懷及支持。
      5.鼓勵高齡收容人與外界團體、志工通信,透過其與外界之聯繫,
        增加心靈寄託、被依賴感及社會連結。
(五)作業
      1.高齡收容人配業後,先從基礎作業培養工作習慣,使其逐步適應
        在監生活。
      2.視高齡收容人身心狀況評估其參與作業情形,並衡酌機關內高齡
        收容人人數,成立老弱工場,以從事簡易或輕便之作業為主;未
        集中成立老弱作業工場之機關,亦得衡酌高齡收容人身心健康狀
        況,排定適宜作業種類與數量,並適時調整作業方式。
(六)生活適性管理
      1.注意高齡收容人是否因長年監禁,產生麻木、無望感或其他情緒
        需求,適時轉介專業人員協助,觀察有無自殺等傾向。
      2.隨時留意高齡收容人有無不明外傷,經常關懷其是否遭受欺凌之
        情事,妥適安排配住之舍房。
      3.瞭解高齡收容人與外界親友聯繫之情形,適時聯絡其親友前來接
        見,亦得依相關法令調整接見處所(例如採行面對面方式)、放
        寬對象限制、增加接見次數、延長接見時間、依其同意協助書寫
        或代讀書信等方式,協助其維持與親友之連結,並減緩監禁之痛
        苦。
      4.由社工人員進行個案關懷,評估相關福利資源與機關內受照護狀
        況,若有不適宜之情事,立即通知相關科室進行改善措施。
      5.鼓勵或安排高齡收容人適度參與場舍公共事務、文康競賽或收容
        人間協助與支持等活動,增進高齡收容人自我價值與被需要感。
(七)轉銜安置
      1.高齡受刑人於出監前三個月,施以出監前輔導及調查,進行轉銜
        需求評估,斟酌個案社會福利及保護需求、出監後住居所、家庭
        支持度、就業轉介、更生保護等事項,依其需求種類、轉介意願
        及相關法規規定,請更生保護會、就業中心、社政、衛政、毒防
        中心等單位提供資源協助。
      2.若為特殊個案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接納返家者,由機關檢具相關資
        料通知收容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
        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就特殊多元需求個案(如衰
        老、重病、身心障礙等),邀集家屬、相關單位或民間社福團體
        等召開轉銜會議辦理。
六、強化矯正人員專業訓練與知能
(一)於矯正人員職前訓練安排老人心理與輔導相關課程,並得於矯正人
      員常年教育、終身學習增加衛教宣導及高齡收容人處遇相關課程,
      例如:老人急重症、認知功能退化、老人特殊因應等主題,認識其
      情緒與人際互動之獨特需求,以強化矯正人員處理高齡收容人問題
      之能力。
(二)對於高齡收容人之管理,應首重包容、接納與關懷,且須具備愛心
      、耐心及同理心,避免高齡收容人受到其他收容人之歧視、剝削、
      利用與攻擊,並協助其克服心理上之障礙,培養渠等生活及健康上
      之自主能力。
七、本指引將適時配合相關法令滾動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