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行為 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告誡日起算五年。 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期 間自前項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