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影應自開始訊問或詢問時起錄,迄訊問或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 應連續為之。每次訊問或詢問前,宜宣讀訊問或詢問之日、時及處所;如 檢察機關已分案者,宜一併宣讀案號及案由。 訊問或詢問中,如遇有設備無法正常錄音、錄影或遇有偶發之事由致訊問 或詢問事實上無法繼續進行時,宜於恢復訊問或詢問並繼續錄音、錄影時 ,先以口頭敘明中斷之事由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