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錄音、錄影之內容符合訊問時或詢問時之實況,爰於第一項規定錄音、錄 影之起迄及其間應連續為之,並定明於開始訊問或詢問前宜宣讀之事項,以便於 識別。 二、為避免因錄音、錄影之中斷,使錄製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遭受質疑,爰於第二 項規定如錄音、錄影中途因故中斷者,宜於恢復訊問或詢問並繼續錄音、錄影時 ,先以口頭敘明中斷之事由及中斷錄音、錄影及恢復起錄時間,俾便於事後稽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