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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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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
    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認其在
    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