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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第 4 條
教師不得經營商業。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
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教師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到職時
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學校繳交有關證明文件。
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學校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
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