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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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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得請公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
    假、娩假、流產假、安胎假、病假及事假。
    公假以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
    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受傷需療養等事
    由為限。
    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安胎假及因傷病必須請假
    治療或休養者,應檢附醫療院所證明。
    女性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一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得請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