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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 4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一、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第二點,於第一項明列受訓人
    員得請假之假別。
二、另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明訂受訓人員得檢附醫療院所
    證明請陪產檢假、安胎假。
三、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第二點,於第二項至第五項明
    定受訓人員請公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安胎假、病假、
    生理假及事假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