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考及重新訓練相關規定:
(一)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及格者
,不及格科目得補考一次,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試成
績分數。
(二)受訓人員教育訓練成績及專業訓練成績之學科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予重新訓練:
1.不及格科目未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無故不參加補考
;或經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仍達兩科(含)以上。
2.不及格科目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不及格科目未達學科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不及格
。
(三)受訓人員有本點第二款情形時,經矯正署長官核定後,由矯正署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查明
並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應自費由矯正署安排參加下期全部階段訓
練,並由矯正署統一調訓,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受訓人員成績未
經保訓會核定前,應繼續接受訓練。
(四)受訓人員依本點第三款規定重新訓練,仍有同點第二款不及格情形
之一者,受訓人員成績未經保訓會核定前,應繼續接受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