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第二款及其各目,酌作文字修正,使字句更精簡。
一、第四點說明補考及重新訓練相關規定。 二、第四點第一款說明成績不及格需補考之條件及成績分數採計方式。 三、第四點第二款說明重新訓練之條件。 四、第四點第三款說明重新訓練之核定流程,並規定重新訓練費用由學員自費及重新 訓練次數限制。 五、第四點第四款說明重新訓練人員仍有本點第二款之情形之一者,未經保訓會核定 前,應繼續接受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