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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111.12.12訂定) 4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本點第二款及其各目,酌作文字修正,使字句更精簡。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一、第四點說明補考及重新訓練相關規定。
二、第四點第一款說明成績不及格需補考之條件及成績分數採計方式。
三、第四點第二款說明重新訓練之條件。
四、第四點第三款說明重新訓練之核定流程,並規定重新訓練費用由學員自費及重新
    訓練次數限制。
五、第四點第四款說明重新訓練人員仍有本點第二款之情形之一者,未經保訓會核定
    前,應繼續接受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