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返家探視期間受刑人或探視對象應自備通訊設備主動與機關保持聯繫 ,並配合本監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如 U 會議)或其他適當方式, 不定時查訪在外活動情形與電子監控措施,回報及受查訪時應於足資 辨識之處所下由探視家屬陪同視訊通話,查勤狀況亦列為下次返家探 視准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