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4
四、返家探視期間受刑人或探視對象應自備通訊設備主動與機關保持聯繫
    ,並配合本監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如 U  會議)或其他適當方式,
    不定時查訪在外活動情形與電子監控措施,回報及受查訪時應於足資
    辨識之處所下由探視家屬陪同視訊通話,查勤狀況亦列為下次返家探
    視准駁參據。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4
四、返家探視期間受刑人或探視對象應自備通訊設備主動與機關保持聯繫
    ,並配合本監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如 U  會議)或其他適當方式,
    不定時查訪在外活動情形與電子監控措施,回報及受查訪時應於足資
    辨識之處所下由探視家屬陪同視訊通話,查勤狀況亦列為下次返家探
    視准駁參據。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2
二、返家探視期間,應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接受視訊或電話查訪,查勤狀況
    列為下次返家探視准駁依據。回報及受查訪時,應於足資辨識之處所
    下或由探視家屬陪同視訊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