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 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