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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4
四、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
    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4
四、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
    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或技能訓練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正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