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得暫緩 編級: (一)看守所羈押期間,行狀不良有紀錄可查者。 (二)編級前考核期間違規者,依其情節輕重: 1.違規未受停止計分及停止記分一個月處分者,緩編一個月。 2.違規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處分者,緩編二個月。 3.前揭情形起分不予核低,惟得做為日後進分考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