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4
肆、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本署檔案室、總務科、
    資訊室及研考科,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執行收費、協助電子儲存
    媒體複製及便民業務等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