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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一、訂定申請要式不備之補正程序及其法律效果。
二、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案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三、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