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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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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格申請)
(一)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如未經提出資格申請並經審查通過核備者
      ,不得提出補助申請。
(二)資格申請應按年度提出,並得先於補助申請或與補助申請同時提出
      ;當年度已取得支付對象資格者,日後提出補助申請,無須再提出
      資格申請。
(三)資格申請應檢附之審查資料如下:支付對象資格申請表(附表 1)
      、立案證明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
      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董監事或委員名冊、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書及年度預算經費概況
      表、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資料、補助款專用金融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
(四)提出之文件為影本時,應於空白處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並簽章
      切結。
(五)上開資料如有修改或變更者,應即函知本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