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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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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
    例原則。